外国人配偶签证 (K - 3和K - 4)

法律移民家庭公平法案 (生活) 的 2000 建立一个新的品类,让美国的配偶. 必须承认,美国的公民. 在2年期的非移民签证类别. 入场允许配偶或子女申请永久居留,而在美国,而不是等待多年在国外. 它还允许那些承认在这个类别获得工作许可,而其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情况下挂起.

一个人可能会收到一个K - 3签证,如果该人:

  • 已经结婚的美国公民;
  • 具有相对的由美国提出的请愿书. 代表他/她的公民的配偶;
  • 旨在承认在美国等待批准的请愿书,以及随之而来的合法永久居民身份, 和,
  • 有一个外国人未婚夫或未婚妻批准信访 (受聘(,并) 形式作为配偶), 转发到国外外来意愿申请K - 3签证的美国领事馆. 领事馆必须在婚姻到美国的国家. 公民发生,如果美国领事馆的问题在该国的移民签证. 如果婚姻发生在美国, 指定领事馆在目前居住的外国人的配偶之一是有管辖权.

一个人可能会发出一个K - 4签证, 如果该人是根据 21 岁,未婚子女为K - 3签证的外国人有资格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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